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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备案制淄博推行
2007-08-23 18:05:00

 



建筑工程结算备案制淄博推行

 

    淄博大众网8月23日讯 “所有工程必须在7日内向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备案,不办理备案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权属登记,工程不能交付使用。”今日,记者从淄博市建委获悉,《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该办法从今年10月1日施行,这在全省尚属首家。
    据淄博市建委副主任沙向东介绍,上世纪90年代,淄博市一家建筑企业承建了一座办公楼,竣工后因存纠纷,结算一直不能定案,法院也难以受理,后因领导人及当事者几经易人,更无人审理。据建筑企业讲,尚有几十万元工程款现已成为死账。这种长期大量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建筑职工工资的行为,在各地建筑市场普遍存在,不仅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也严重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淄博市建委决定从规范各建设主体的工程竣工结算行为入手,正式出台了《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7日内向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发包方不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竣工验收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董振霞 马灼星

编辑: 马灼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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