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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雪 淄博报道
1月9日,淄博市政府网站发布《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对经适房上市交易的条件、程序、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购房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增值收益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将该套住房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
《办法》提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业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变更和转移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重新核发普通商品住房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交易相关程序,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相关税费按规定缴纳。
《办法》规定201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取得上市交易或完全产权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土地出让金=申请时点该套住房的上市交易价格(或第三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1%。
2011年12月31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取得上市交易或完全产权的,应补缴增值收益,计算公式为:增值收益=〔申请时点该套住房的上市交易价格(或第三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45%。
此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房屋产权不得变更、转移。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回购,回购资金从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免征契税。
购房人具有提供虚假资料、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性质且拒不改正的;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拒不退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等情形的,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强制回购;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增值收益,取得完全产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时取消购房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对购房人进行处罚。
《办法》还对法定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司法拍卖等原因,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确需发生转移变更的情况作出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条件,以及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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