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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淄博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依法处理违反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通告。通告中指出,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不执行淄指办发〔2020〕92号公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义务的;不配合集中监管专仓监管的;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进行检测消毒的;不使用“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的;不如实向“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填报信息的;不落实索证索票的;不落实专区储存,专柜陈列、专人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不亮明“冷链三证”或“山东冷链追溯二维码”的;不执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的。
不执行淄指办发〔2020〕92号公告的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醒广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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