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20-05-29 19:44: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李兆滨

  大众网·海报新闻淄博5月29日讯(记者 李兆滨)5月29日上午,桓台县法院对桓台县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于杰、于克峰、于静海、于光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于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公开进行一审宣判。四名犯罪集团成员分别判处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除了对被告人敲诈勒索违法所得全部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外,对各被告人并处罚金,对该犯罪集团“打财断血”,铲除恶势力经济来源,确保打深打透、除恶务尽。桓台县法院院长王伟担任该案审判长。

  桓台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于杰担任桓台县唐山镇于堤村村主任后,与被告人于克峰、于静海、于光等人纠集在一起,以利益交换为依托,为巩固被告人于杰在基层村组织中的政治地位、为达到承揽工程或供料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采用阻拦施工、口头威胁等手段,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于杰、于克峰、于静海实施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桓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杰、于克峰、于静海、于光长期纠集在一起,利用被告人于杰担任于堤村村主任的条件和优势,多次采用阻拦施工、口头威胁等手段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犯罪集团中,被告人于杰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于克峰、于静海、于光系组织成员,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一审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分别对于杰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于克峰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于静海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对于光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敲诈勒索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初审编辑:李玉梅

责任编辑: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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