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投诉:合同晚签政策更改 经济适用房交易需缴45%增值收益

2020-04-22 21:23: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许炳棋
  大众网·海报新闻淄博4月22日讯(记者 许炳棋)4月21日,市民李女士拨打大众网热线(0533-2868222)称,她在淄博市中德亚运村三期买的经济适用房,2011年12月3日交房款,次年1月15日签合同,2011年政府出台的经济适用房政策中2012年1月1日之后签合同的,如果出售房屋的话,需要缴纳45%的差额税。该网友认为当时开发商合同签晚了,并没有及时告知政策更改,导致他们现在需要多交费用。

  “偶然得知2019年8月份政府出了政策,经济适用房购房在2012年1月1日之后签订合同的,在后期交易时需要缴纳45%的差额税,政策更改前只需要缴纳1%差额税。”李女士说,当时房款和签合同前后差一个月的时间,且开发商并没有告知他们业主政策更改的事,现在导致他们需要多缴纳差额税。

  记者采访了淄博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了解到,关于李女士所说的政策是指《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并不是2019年颁布的,而是早在2011年就出台了。补交45%增值收益是符合规定的。

  随后,记者查询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是于2011年11月30日颁布,实施时间为2012年1月1日。《办法》中第三十八条中提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当向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并按照原购房价格和上市交易指导价格价差的45%补交增值收益,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此外,记者采访了淄博中德当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负责人,他告诉记者,在记者采访之前,他们不清楚中德亚运村业主诉求的情况,也不了解政策更改。经济适用房国家管理严格,他们都是按照政府的规章流程进行售卖。对于像中德亚运村三期经济适用房业主的问题,房管部门已经给过解释。

初审编辑:李玉梅

责任编辑: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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