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采取“先购电、后用电”的定期多退少补

2019-10-15 17:54: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许炳棋

  大众网·海报新闻淄博10月15日讯(记者 许炳棋 通讯员 杨岩)10月15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淄博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获悉,为进一步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2019年11月1日起,转供电单位按非直抄用户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转供电单位应按非直抄用户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峰谷分时电表用户的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山东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其它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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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问中涉及“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下同)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初审编辑:李玉梅

责任编辑: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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