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颜神医院因违法销售不合格药品被罚款32元

2018-11-20 17:38: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许炳棋

  大众网淄博11月20日讯(记者 许炳棋)11月20日,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淄博颜神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中药饮片白矾不合格,淄博颜神医院被没收违法销售的白矾250g,没收违法所得11.6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32元。

  据了解,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白矾(标示生产厂家: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61202)经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18SCyp0007)。

  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销售的白矾250g;没收违法所得11.6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32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齐商银行博山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初审编辑:李玉梅

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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