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规范用人单位裁员标准 这些员工不得裁减

2018-07-24 11:31:00 来源: 大众网淄博频道 作者: 孙晨

  大众网淄博7月24日讯(记者 孙晨)7月24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

  《通知》进一步明确裁减人员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得裁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残疾人、省级及以上劳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通知》对裁减人员程序作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遵循以下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用人单位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按程序裁减人员。对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用人单位,要提前介入,搞好指导服务,确保裁减人员程序的合法、公正。其中,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应提前通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初审编辑:李玉梅

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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