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员 淄博一公司被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10万

2018-06-13 17:37:00 来源: 大众网淄博频道 作者: 丁稳

  大众网淄博6月12日讯(记者 丁稳 通讯员 张勇)执法检查时,淄博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员,复查时,2条问题仍未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淄博市安监支队给予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恒成机械制造厂)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副厂长、安全部长各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26日,山东省局安全生产异地执法组对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恒成机械制造厂)进行执法检查,此次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5条问题,淄博市安监支队监察五室对其中1条问题进行了立案处罚,罚款已缴纳。

  5月24日,淄博市安监支队监察五室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复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电弧炉烤包器天然气管道无快速切断装置2条问题未进行整改,执法人员拟对该企业再次立案处罚。

  据了解,该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拟对该企业做出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副厂长陈强、安全部长王哲各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监总局【2015】124号令(金属冶炼目录),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合法,事实认定正确,法律使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同意给予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陈强、王哲各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5日,淄博市安监支队监察五室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申辩和举行听证,6月11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初审编辑:李玉梅

责任编辑:王盈盈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