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布一批食药行政处罚信息 10家单位被通报

2018-06-12 17:56:00 来源: 大众网淄博频道 作者: 许炳棋

  大众网淄博6月12日讯(记者 许炳棋)近日,淄博市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淄博市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信息,涉及食品农药残留、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案件信息,共有10家单位被通报。

  据悉,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5家单位被罚信息。张店腾跃超市经营者寇玉龙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淄博市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淄博市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其违法所得8.74元;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收款共计5008.74元。

  寇玉龙(张店腾跃超市业主)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淄博市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淄博市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其违法所得19.52元;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19.52元。

  张店共青团西路泽乐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淄博市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

  耿桂新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淄博市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蒋海峰(张店蒋斌格超市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淄博市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郑志涛(张店家乐福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淄博市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淄博市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5家单位食品处罚信息。沂源县西里镇兆敬餐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淄博市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3元,上缴国库;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宋伟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淄博市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5000元。

  沂源县中庄镇刘有珍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淄博市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罚款 6000元。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璐珂食品大世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淄博市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上缴国库;罚款7000.00元,上缴国库。

  沂源县悦庄镇回味饭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淄博市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罚款5000.00元,上缴国库。

初审编辑:李玉梅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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