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安监局首次开出“罚单” 两家企业被罚1.5万元

2018-05-16 17:51:00 来源: 大众网淄博频道 作者: 丁稳

  大众网淄博5月16日讯(记者 丁稳)因违反《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日前,淄博市安监局对山东清源石化有限公司、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开出“罚单”,分别被处以罚款1.5万元。

  据了解,此次处罚是自2017年8月1日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以来,淄博市首次依据该《办法》对企业进行的处罚。

  2018年1月11日-17日,按照省局统一部署要求,淄博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及专家对山东清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加氢反应炉、分馏炉燃气压力低未设置相关联锁系统。2018年1月9日-12日,按照省局统一部署要求,淄博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及专家对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苯烷基化工艺未设置压力、温度等相关的安全联锁系统。

  记者了解到,以上两个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两个公司分别作出了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原文

  第十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以及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还应当设置安全仪表系统。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或者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的。

初审编辑:李玉梅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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