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广告费归谁?电梯遇险咋办?淄博市政府邀请你赶紧提意见

2018-04-14 16:56:00 来源: 大众网淄博频道 作者: 仇晶

  大众网淄博4月14日讯(记者 仇晶)电梯权责如何归属?遭遇电梯事故如何处理?电梯里的广告收费该归谁?……很快这些备受市民关心的问题,处理起来将变得有法可依。根据淄博市2018年的立法计划,今年将出台《淄博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4月13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就公布了《淄博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市民,可在5月13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科。

  记者在此次公布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其内容涉及选型与施工、使用安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与评估、监督检查、应急处置与救援、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记者总结梳理几项市民颇为关注的内容要点以供参考。

  关于责任主体——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你知道自己经常乘坐的电梯究竟是由谁负责管理吗?此次公布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责任主体进行了规定:“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的责任主体划分也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新安装未移交产权所有人的,项目施工单位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单位(含村委会)自建的住宅、办公设施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出租场所配有电梯的,应当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没有约定的,出租方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业主自行管理住宅的,业主委员会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共有产权人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

  对于无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开发区管理机构协调落实。

  使用管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保持电梯应急照明和紧急报警装置工作正常、定期对电梯进行自查等义务

  关于电梯内的视频监控——保存至少一个月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商用写字楼、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养老机构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电梯,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监控视频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且保存期不少于三十天。除事故调查、故障分析、司法调查、行政执法检查外,有关信息不得泄漏。

  使用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复制、翻拍、删改、隐匿、毁弃、买卖、传播或者违法使用电梯监控视频资料,不得利用电梯监控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关于电梯运行费用——电梯广告收入有专项用途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的费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梯广告收入应当用于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补充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或者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并且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关于应急处置——遇到电梯故障维保单位需30分钟内赶到救援

  公众聚集场所、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电梯使用特点,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记录演练情况。其它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制定电梯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在综合应急预案中制定电梯应急的内容,适时进行演练。

  发生电梯事故,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困人等紧急情况报告,应当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而在电梯造成人身伤害时,已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先行垫付;未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抢救治疗费用由使用管理单位先行垫付。

  关于法律责任——违反条例最高处罚三十万元

  此次公布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违法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其中最高额的处罚是对于使用不合格零部件的电梯改造、修理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将按规定,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对于维护保养单位违法、维保记录造假、不具备维保条件开展维保工作、委托无资质维保单位、为制定应急预案演练、应急不力等行为,条例也分别给予相应处罚规定,处罚金额在五千元至十万元不等。

  目前,《淄博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市民,可在5月13日前反馈至淄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科。

  电话:2306858 传真:2306800  

  邮箱:zbfzblfk@126.com

初审编辑:李玉梅

责任编辑:袁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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