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淄博网约车管理办法 违反规定行为罚款一万到三万不等

2018-01-22 17:49:00 来源: 大众网淄博频道 作者: 许炳棋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召开《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媒体吹风会

交通运输局就目前运营的网约车是否合法,从事网约车的条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进行了发布。

  大众网淄博1月22日讯(记者 许炳棋)1月22日,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召开了《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媒体发布会,就目前运营的网约车是否合法,从事网约车的条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进行了发布。

  网约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才合法

  根据淄博市《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需具备相应的条件,应加入合法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同时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经营服务协议,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才是合法的。目前,淄博市有“呼我出行”、“万顺”、“斑马快跑”三家拟申请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也就是说,淄博还没有经过许可的平台公司,相应的也就没有合法的网约车。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2017年12月29日,淄博市交通局组织了淄博市首批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共有31人参加, 22人取得了网约车驾驶员证。近期将组织第二批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申请网约车运输证 向服务所在地区县运管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区县运管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车辆所有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登录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相关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网约车平台公司授权经办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平台公司与车辆所有人签署的经营服务协议,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其他材料。

  提交上述材料后,外检工作人员对网约车的服务设施及车容车貌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已办理注册的车辆,经办人需持《拟从事网约车经营车辆咨询表》到淄博市公安车管部门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照《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违反网约车管理办法的行为 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在执法层面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罚则条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车辆强制措施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手续,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罚款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是由市区两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自2015年度以来,已查处非法从事网约车营运案件227起。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对合法举报及时派出执法力量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非法网约车营运的依法暂扣车辆。经调查后,对违法行为证据确凿的,依法予以处罚。

初审编辑:李波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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