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出台《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今年2月1日执行

2018-01-05 15:22:00 来源: 大众网淄博频道 作者: 许炳棋

  大众网淄博1月5日讯(记者 许炳棋)1月5日,记者从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获悉,淄博市法制办、淄博市煤炭局等有关部门发布了《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颁布和制定情况,明确了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强化驻矿督查员制度等内容。此外,《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施行。

  据悉,《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被确定为淄博市2017年政府规章正式立法项目。在多次反复修改的基础上,按照立法程序报淄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经淄博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于2017年12月29日颁布,将于2018年2月1日施行。

  修改后的《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将题目修改为《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改后的《办法》主要规范的是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达到与《办法》规范内容的一致性,将原《办法》题目改为《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根据市政府淄政字〔2016]105号文件,明确煤矿企业、型煤加工企业、煤粉加工企业、水煤浆企业的监管责任主体均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办法》还强化了驻矿督查员制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辖区内煤矿和煤粉加工企业派驻安全督查员,每个企业不得少于5人,负责企业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此外,该《办法》强化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强化安全生产机构设置,细化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备;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风险分级管控有关规定纳入《办法》;规范了入井人员保护和井下采掘工作面安全检查员盯靠,强化了商危行业井下作业安全动态管理和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了煤矿的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安全监控年生产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害防治、图纸管理、机电管理、采掘管理、密闭管理、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等原办法涉及的内容。

  为强化煤炭加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专设一章规范煤炭加工安全生产保障,并重点规范五方面的内容,规定了煤炭加工企业投入安全生产的条件;规定了煤炭加工企业建立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度;规定了煤炭加工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管理要求;规定了生产岗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原料区、生产区、成品区的“三区”管理和定置管理等防煤尘自燃和爆炸措施。

  同时,《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规定,规定了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煤炭生产加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每年应当组织不少于三次的应急演练;规定了煤矿、煤粉加工企业应当设立满足本企业需要的应急救护队伍;进一步明确了事故报告和处理的有关规定。

  随着《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淄博市煤炭生产和加工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要素要件,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煤炭部门对企业的监管职责。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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