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环保局原副局长受贿46.7万元 获刑3年

2017-12-07 17:39:00 来源: 大众网淄博频道 作者: 丁稳 边增雨

12月7日上午9点半,淄博高新区环保局原副局长受贿一案正式开庭。

淄博高新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树礼担任审判长。

淄博高新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长琳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高新区纪委组织了区建设局、安监局、环保局、地事局、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共五十余名科级干部参加庭审旁听。

经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财物46.7万元。

淄博高新区环保局原副局长韩某某

  大众网淄博12月7日讯(记者 丁稳 边增雨 通讯员 闫晓)12月7日上午9点半,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淄博高新区环保局原副局长韩某某受贿一案正式开庭,淄博高新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树礼担任审判长,淄博高新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长琳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这是淄博高新区法检“两长”首次同堂办案。高新区纪委组织了区建设局、安监局、环保局、地事局、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共五十余名科级干部参加庭审旁听。

  经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在担任淄博高新区环保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某某制砖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提升改造及企业关停补偿时提供帮助,5次收受现金7.5万元;为山东某耐火纤维有限公司在环评审批及企业提升改造时提供帮助,5次收受现金3.1万元;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企业提升改造时提供帮助,3次收受现金2.5万元,购物卡2000元;为淄博某公司在企业提升改造时提供帮助,收受现金6000元;在管辖区内指定推销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除尘设备,帮其获利,2次收受现金8万元;为淄博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企业提升改造及在线监测时提供帮助,6次收受现金1.1万元,购物卡8000元;让已被关停的淄博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继续生产,收受现金5万元;为山东某化学有限公司申请扶持资金,3次收受现金8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6.7万元。

  经过合议庭合议,法院当庭进行了宣判。淄博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6.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受贿所得46.7万元。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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