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本月起实行双模式电费计价 居民可自愿选择峰谷分时电价

2017-11-17 09:23:00 来源: 鲁中网-鲁中晨报 作者:
    淄博本月起实行双模式电费计价 居民可自愿选择峰谷分时电价 可携证件去供电公司营业厅办理
  记者 伊巍报道
  晨报淄博11月16日讯 今天,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为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淄博将实行双模式电费计价。从11月起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但该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不选择的,仍按原方式计价。
  近日,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为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等规定,从11月起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但该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并由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峰谷电能表(抄表周期调整为“单月抄表”)。
  其中,采暖期峰段由14个小时减少至12个小时,谷段由10个小时增加至12个小时。即峰段8:00至20:00,谷段20:00至次日8:00。采暖期,是指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为便于操作,按照电网企业12月至次年4月抄见电量执行。
  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电价标准,是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每度)提高0.03元(含税,下同);谷段电价降低0.17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其中,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用户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应调整。
  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并由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峰谷电能表(抄表周期调整为“单月抄表”)。不选择的,仍按原方式计价。目前,淄博市物价局已接到通知,并将按通知执行。
  今天,记者通过电力彩虹热线获悉,“一户一表”居民用户若想申请开通峰谷分时电价服务,可以通过掌上电力APP或直接到供电公司营业厅办理。不过最好还是去供电公司营业厅办理。前往营业厅办理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非业主本人去办理的,需要携带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业主身份证。供电部门接到用户申请后,将尽快完成峰谷分时电表调试换装工作,及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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