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3类公墓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

2017-11-09 09:39:00 来源: 淄博晚报 作者: 沙红翠

  晚报讯 (记者沙红翠 通讯员冯路平)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淄博市公墓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从《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办法》作出了公墓墓穴(格位)管理服务费一次性缴纳最长不超过20年、消费者超过3年无故不缴纳公墓墓穴(格位)管理服务费经相关程序后可按无主墓穴(格位)处理、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商业经营、3类公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等规定,市民如对该办法有意见建议,可在11月17日之前向市物价局反映。

  据了解,《办法》首先明确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墓价格:公益性公墓墓葬费,适用于墓葬、树葬、草坪葬等入土安葬。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费,适用于纪念堂、纪念塔等骨灰存放安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包含提供公墓的环境保洁、维护修理和安全管理等墓穴(格位)使用期内的维护管理费用。除明确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墓价格外,其它配套的服务项目和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者自主确定。

  按照《办法》,公墓墓穴(格位)管理服务费原则上按年计收,消费者自愿一次性缴纳的,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可续签。此项费用应单独立账,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维护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消费者超过3年无故不缴纳公墓墓穴(格位)管理服务费,经催告仍不缴纳的,按管理权限报经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核准后可按无主墓穴(格位)处理。

  按照要求,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经营,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收费。安葬墓位(存放格位)应严格按照顺序依次安放,并向村(居)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除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外,严禁公墓经营单位向消费者额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公墓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民如对该办法有意见建议,可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的请加盖公章。联系单位:淄博市物价局;联系人:田召鹏;通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号(市直机关第一综合楼0319室);邮政编码:255000;联系电话:0533-2180287;传真:0533-2163797;电子邮箱:zbwjsfk@sina.com。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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