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全面放开城镇区域落户限制

2017-10-24 09:35:00 来源: 淄博晚报 作者: 刘琳

  晚报讯 (记者刘琳)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更加便利了。记者昨日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淄博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我市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城镇集体户落户制度,放宽集体户设立范围,简化落户手续,方便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落户城镇。增设以街道、镇、社区居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城、小区物管等为单位的社区集体户口,对无城镇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凭劳动合同、租房合同、纳税证明等落户集体户口。放宽集体户的落户和迁移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可自愿选择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或就业单位集体户入户,因居住地、就业地单位发生变化的,可自愿迁移到新的居住地或就业单位集体户,也可按规定办理我市居民户口。

  全面放开城镇区域落户限制,降低落户门槛,坚持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登记迁移基本条件的原则,实施更加灵活的迁移政策.本市以外户籍人员,凡在我市城镇区域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凭住所证明、就业证明等申请在居住地或就业地落户,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

  允许租赁民房人员落户租赁房屋,在城镇就业和长期居住、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本市城镇区域内租赁民房居住的,可以申请落户租赁的房屋。申请落户的租赁房屋必须具备租赁房屋为国有产权房屋或按城乡属性属于城区范围内房屋(楼房),且该房屋地址上没有登记常住户口的,申请落户人员需在本市内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属于区县内农业转移人口的,需在落户地居住满6个月以上,属于市内农业转移人口的,需在落户地居住且在公安机关登记流动人口满6个月以上;属于市外农业转移人口的,需在落户地居住且持有居住证。畅通引进人才落户渠道,符合《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属于“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淄博市人才工作管理办法》属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工作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无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中心或社区集体户。

  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将我市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区)居住3日以上人员,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对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有效衔接户籍管理制度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制度,推进居住证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逐步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户籍人口管理。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