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罚”变“双罚” 环保设施作假验收最高罚200万

2017-10-18 16:37:00 来源: 鲁中网 作者: 张琦
    大众网-鲁中网淄博1017日讯(记者 张琦)17日,记者从淄博市环保局获悉,101日起,淄博市施行的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由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在环保设施验收中若弄虚作假,最高可处罚款200万元。 

  记者了解到,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进行了简化。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删除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 

  但在监管方面,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评,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新增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新增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新《条例》新增了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 

  新《条例》还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针对建设单位,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在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方面,新《条例》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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