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蒸汽退城” 温度不达标退费有标准

2017-10-09 10:09:00 来源: 淄博新闻网 作者: 孙艳芹

  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孙艳芹)昨日记者获悉,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我市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明确规定2017年年底前要将蒸汽管网全部退出居民供热;从11月8日开始,各供热单位要启动设备进行热态调试,确保11月14日24时用户室温达到合格标准;实行用热率开户管理制度,总用热率达25%以上的建成小区,供热企业应当进行供热;落实温度不达标退费制度,其中室温低于12℃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

  老旧管网2-3年改造完成

  我市要求各区县进一步提高供热配套保障能力,对于运行时间超过15年或损坏严重的老旧供热管网,要积极推进改造,用2-3年时间全部改造完成。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蒸汽退城”实施方案,2017年年底前将蒸汽管网全部退出居民供热。

  11月8日起热态调试 不得提前结束供热

  我市规定每年11月8日14日为供热调试期。从11月8日开始,各供热单位要启动设备进行热态调试,认真调节管网热平衡,及时处理故障点、不热点、过热点,确保11月14日24时用户室温达到合格标准。要严格执行正式供暖期限,任何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结束供热。市、区县政府决定对采暖期进行延期,供热单位应严格执行。

  总用热率达25%以上的建成小区,应当供热

  我市规定对居民小区等居住建筑,实行用热率开户管理制度,总用热率达25%以上的建成小区,供热企业应当进行供热。对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单元用热率70%以上的居住建筑,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单元用热率30%以上、70%以下的居住建筑,签订供用热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未签订协议的,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单元用热率达不到30%的居住建筑,由供热企业决定是否供热,如进行供热,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协议,供热温度执行协议约定。

  温度不达标 退费有标准

  我市要求落实温度不达标退费制度。采暖期供热开始后,在满足法规确定的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按面积收取采暖费的,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退还采暖费:室温在16℃(含)-18℃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20%;室温在12℃(含)-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室温低于12℃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根据停供时间退还相应采暖费。采暖期内因供热单位原因未供暖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实际未供暖天数全部采暖费。用户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或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的,不予退费,并依法予以查处。

  供热经营区域不得自行调整

  此外,该《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供热经营建设行为,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用热管理,加强供热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加强供热经营区域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供热经营区域。供热单位在其供热区域内的热负荷与供热能力不适应时,由区县政府予以适当调整。

  今后,新建住宅小区属供热配套费范围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站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等),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其他单位不得建设换热站、供热管网,以及进行转供热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协调配合供热企业实施的供热经营设施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包括管沟开挖、回填、阀门井砌筑、路面恢复、绿化恢复等)、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配套费调整前的既有建筑供热公共产权设施维修费用由物业维修基金出资,无物业维修基金的由业主集体出资。同时,尽快调整供热配套费收取标准,将楼前管、楼道立管等供热设施纳入供热配套费征收使用范围,彻底解决供热公共产权设施维修问题。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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