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新目录执行近1个月 淄博医保部门发布解读

2017-09-25 11:30:00 来源: 鲁中网-鲁中晨报 作者:
    新目录执行近1个月 淄博医保部门发布解读 与目录内药名一样也不一定能报销
  记者 刘文思报道
  晨报淄博9月24日讯 根据山东省的部署安排,自2017年9月1日起,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新目录”)。这给淄博的参保人带来了哪些好处?近日,淄博医保部门对新目录进行了解读。
  医保药品数据库已更新据
  淄博医保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新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也就是说,新目录只是报销药品费用的标准,并不是对使用药品进行限制。按照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新目录和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
  据介绍,自9月1日起,淄博市医保药品数据库统一更新为新目录,9月1日之后医保结算以新目录为标准(以医保结算日期为准,不以住院日期为准),以往省市文件与新目录不一致的,以新目录为准。在山东省2017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前,《关于实施<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中未纳入新目录的药品,暂按原规定执行,待山东省2017版药品目录发布后,按新规定执行。
  对新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36种谈判药品,结合淄博市实际,根据不同的药品种类,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5%、10%、20%、35%。参保人按规定自付一定比例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分甲、乙类。
  药名一样不一定能报销
  有的药品名称一样,但有些品种就是不报销,这个问题受到很多参保人的关注。记者了解到,这一问题涉及到药品目录规定的名称和剂型问题,如果这种药品与目录内药品的化学名称相同,但剂型不属于目录规定的剂型范围,那么,这种药品就属于目录外药品。此外,符合药品的使用限制时,该药品才在医保支付范围之内。
  明年初执行新补助办法
  对山东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现已纳入新目录和国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的药品,实行过渡期政策,按原规定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即过渡期内这些已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仍首先医保不支付,由大病保险进行支付。对过渡期内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2018年年初,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按乙类药品政策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为:过渡期内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个人应自付金额与按大病保险待遇个人实际自付金额相比较,前者大时,按照差额进行补助;前者小时,不再进行补助,确保参保人员实际待遇水平不降低。参保人员发生的费用超过2017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再补助。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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