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企业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设备 淄博一企业被罚8万元

2017-05-23 17:04:00 来源: 大众网淄博频道 作者: 丁稳

  大众网淄博5月23日讯(记者 丁稳 通讯员 李晨光 孙璐)危化品企业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内使用非防爆的设备,近日,山东建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2台电机因不防爆被淄博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处以8万元罚款。

  据了解,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危化品的企业,其生产、储存场所多为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这就要求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设施、设备必须达到防爆、防静电等标准要求。

  近期,淄博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建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400KW氢气压缩机润滑站2台电机不防爆,淄博市安监局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上限标准处罚款8万元。

  目前,该企业已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整改完毕。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