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布2017年住房保障相关标准 张店标准为37864元

2017-05-18 09:54:00 来源: 鲁中网-鲁中晨报 作者:
    公租房申请标准再放宽 张店年收入低于37864元

  记者 刘文思 报道

  晨报淄博5月17日讯 今天,《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在公租房申请标准方面,按照低于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张店的标准为37864元。

  持居住证满3年也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2017年,淄博市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含持有淄博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的流动人口)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收入标准为低于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分别为:张店区30291.2元、淄川区27208.8元、博山区26420.8元、周村区26050.4元、临淄区30234.4元、桓台县28056元、高青县21934.4元、沂源县26428.8元、高新区30808元,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通知》规定,2017年度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2017年度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在市场租金标准上,2017年度淄博市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租金标准为:张店区7.90元、淄川区5.70元、博山区5.28元、周村区5.38元、临淄区7.42元、桓台县7.20元、高青县7.43元、沂源县5.83元、高新区8.12元,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与2015年标准相比,《通知》明确了2017年度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财产标准。申请家庭财产总值(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不高于其所在区县2016年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80%,即:申请家庭财产总值≤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数×80%。

  记者梳理发现,与2015年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相比,今年的住房租赁补贴在住房困难认定、补贴面积标准上并无变化。同时,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与两年前相比,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收入标准由低于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调整为此次低于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比例有所提升。市场租金标准也远均高于2015年租金标准水平。同时,人群范围特别指出了“含持有淄博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的流动人口”。

  公租房申请标准张店低于37864元

  2017年,淄博市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含持有淄博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为:低于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张店区37864元、淄川区34011元、博山区33026元、周村区32563元、临淄区37793元、桓台县35070元、高青县27418元、沂源县33036元、高新区38510元,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通知》规定,2017年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2017年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财产标准为:申请家庭财产总值(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不高于其所在区县2016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即:申请家庭财产总值≤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数。

  在租金标准上,城镇低保家庭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市场租金的5%;城镇低收入家庭(低于户口所在区县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市场租金的15%;其他家庭(低于户口所在区县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市场租金的80%。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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