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罐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最高可罚20万元

2017-05-15 09:59:00 来源: 大众网淄博频道 作者: 丁稳 袁海生 孙璐
    大众网淄博515日讯(记者 丁稳 通讯员 袁海生 孙璐)近日,记者从淄博市安监局获悉,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在丙烯球罐区、环氧氯丙烷储罐区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被淄博市安监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4.9万元罚款。另有5家企业因同样存在“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目前正在整改并面临行政处罚。

    淄博市安监局执法人员表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过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能够提高作业人员的注意力,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使其能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性,加强自身安全保护,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据了解,淄博市安监局在安全警示标志执法检查中,予以立案处罚的情形中占比重较大的有: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涉氨制冷企业未在液氨储罐、冷凝器、蒸发器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涉爆粉尘企业未在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上述6家违法企业正在整改。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李晓雨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