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被罚 安监部门:最高可罚30万

2017-03-30 09:59:00 来源: 鲁中网-鲁中晨报 作者: 尹珂

  晨报讯(记者 尹珂 通讯员 袁海生 孙璐报道)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3月28日,记者从淄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全员执法通报会上获悉,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市安监局已对全市9家企业进行了处罚。同时,安监部门提醒,当劳动者自身的职业健康遭受侵犯时,在向用人单位说“不”的同时,也可拨打电话12350进行举报。

  据了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例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全市已有9家企业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受罚。其中,7家企业因未给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家企业未将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据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安监部门将持续加大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处罚力度,对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绝不姑息。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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