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

2017-03-02 10:07:00 来源: 鲁中网-鲁中晨报 作者:

  晨报淄博3月1日讯(记者 刘文思 报道)去年12月,山东省人社厅等多部门联合下文,提出从2017年起建立并实施全省统一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2月27日,淄博公布《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6〕50号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标志着淄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去年12月,山东省人社厅等多部门发布了《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提出自2017年起,建立并实施全省统一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强化协调和监管,搞好制度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避免职工家庭因病致贫。

  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淄博一直在积极部署相关工作。而按照日前淄博发布的《通知》要求,淄博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2017年职工大病保险资金从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中,按照每人20元标准进行划拨。参保人符合享受省规定的职工大病保险待遇的,按照省规定由商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居民大病保险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12号)执行。

  在补偿标准上,记者了解到,淄博执行的是山东省规定的标准。按照此前《方案》部署,2017年,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含2万元),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在补偿流程上,职工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由协议定点医药机构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统一结算。参保职工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尚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由参保职工到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

  参保职工办理职工大病保险报销需要的凭证材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困难家庭申请医疗救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为其出具规范的报销证明。

  同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5号)等文件精神,确定将注射用地西他滨等18种药品纳入山东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凭外配处方到定点药店购买使用上述药品产生的符合报销政策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范围,按谈判确定的价格支付。目前,淄博也按照调整后的方案执行。

  记者了解到,在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前,涉及大病医疗费用方面的,淄博市执行的是《关于对城镇参保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提法为“对城镇参保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助”,并不是现如今实行的职工大病保险。而按照过去补助的规定,起付线、报销比例等规定也不同。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袁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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