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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所铨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鲁中网淄博2月5日讯(记者 丁稳)今日,记者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翟所铨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由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投资银行中心主任翟所铨受贿一案,准许上诉人翟所铨撤回上诉。
据了解,翟所铨,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于淄博市博山区,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投资银行中心主任,住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翟所铨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鲁0321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翟所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别克君越”轿车(车牌号鲁C/×××××)一辆、赃款2万元以及扣押于桓台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53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赃款85514.88元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翟所铨不服,提出上诉。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所铨申请撤回上诉。淄博中院认为,上诉人翟所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准许上诉人翟所铨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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