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环境事件谣言可追刑责 7种情形列入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017-01-18 11:24:00 来源: 鲁中网-鲁中晨报 作者: 马斌

  晨报淄博1月17日讯(记者 马斌 报道)日前,《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具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事件分级方面,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据了解,符合“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等7种情形之一的,都属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环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雨萌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