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石化因烟尘排放超标被环保部门罚款100万

2017-01-16 17:47:00 来源: 鲁中网 作者: 张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鲁中网淄博1月16日讯(记者 张琦)16日,鲁中网记者从淄博市环保局获悉,日前,市环保局对淄博市5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因烟尘排放超标14倍被罚100万元,淄博市傅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淄博远航建陶有限公司、山东淄博傅山热电有限公司4家企业均处10万元罚款。

  据了解,位于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傅山工业园的淄博市傅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全省环保专项行动检查时人工数据显示,焦炉烟道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20mg/m3,排放标准为50mg/m3,超标1.4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市环保局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位于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固镇傅山工业园的淄博市鑫港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全省环保专项行动检查时人工数据监测显示,焦炉烟道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05mg/m3,排放标准为50mg/m3,超标3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市环保局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位于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15号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在市环境监测站对其腈纶厂废水焚烧炉废气排放筒外排废气情况进行人工监测时发现,烟尘浓度为910 mg/Nm3 , 标准为65mg/Nm3,超标14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市环保局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万元。

  位于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萌水工业园的淄博远航建陶有限公司,在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其生产用窑炉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进行现场检测时发现,氮氧化物的检测值为326mg/m3,其执行排放标准为300mg/m3,超标0.09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市环保局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位于淄博市高新区傅山村的山东淄博傅山热电有限公司50兆瓦的发电机组于2009年4月份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1月份擅自投入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环保局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据悉,涉事公司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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