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首次明确了落实县域内就诊病种诊疗政策

2017-01-15 09:23:00 来源: 鲁中网-鲁中晨报 作者: 刘文思

  晨报淄博1月14日讯(记者 刘文思 报道)为规范就医秩序,推进分级诊疗工作,淄博近日公布《关于医疗保险支持分级诊疗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首次明确了淄博落实县域内就诊病种诊疗政策,并公布了相应的个人负担比例,并从2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参保人患有规定的县域内就诊病种,直接到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区县行政区域外或行政区域内执行三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分别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20%、30%;直接到市外就医的,个人分别负担30%、4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通知》明确了上转、下转的报销比例。上转方面,参保人经村卫生室上转到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其他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转诊到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对符合临床转诊标准并按照规定逐级转诊的住院参保人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参保人未经基层首诊,直接经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到三级转诊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经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直接转到三级转诊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逐级转诊医疗保险优惠待遇。

  下转方面,参保人经三级医疗机构诊治后,根据病情需要,转回二级转诊协议医院、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经二级医院转回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参保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对转入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按照上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方案对参保患者实施治疗的,其用药不受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中药品目录的限制。不仅如此,参保人应在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首诊,按照逐级转诊的原则就医。参保人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

  《通知》明确,坚持实行基层首诊,参保人与签约医生团队或直接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支付。各级医疗机构积极与上级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村卫生室至少与1家镇卫生院签订转诊协议,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偏远厂矿医院等其他一级以下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应至少与3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转诊服务协议,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执行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三级医疗机构)应至少与2家三级定点医院机构(不含执行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三级医疗机构)签订转诊协议。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袁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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