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起纠纷 高新区法院商庭耐心调解化干戈

2017-01-09 10:29:00 来源: 大众网淄博频道 作者: 丁稳 边增雨

  大众网淄博1月9日讯(记者 丁稳 边增雨 通讯员 张恒)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商事审判庭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系发回重审案件,标的额较大,虽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但当事人双方矛盾非常尖锐,互不让步,态度非常坚决,为有效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淄博高新区法院商事审判庭,通过耐心细致,不厌其烦的做当事人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握手言和,且调解后,被告很快按调解协议自动履行了调解义务,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淄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14年6月1日前被告向原告送达入住通知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否则逾期超过180天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全额向被告支付了房款,但被告迟迟不向原告交付房屋,并且以暂无款为由未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和违约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5 272 932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 054 586.40元。我院一审按照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合同附件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份(该证据一审中被告未提交),称根据该补充协议原告应在解除权或退房权发生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解除合同或退房要求,否则视为原告放弃该权利。二审法院依据该份协议,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时,承办人发现关于合同附件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适用情形,在主合同中作了明确的约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双方同意适用该补充协议。承办人遂向被告点明该条款,并对当事人双方做了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详细阐述诉讼风险五笔账,终于促成该案调解。

  商事审判庭在调解案件过程中,找准案件焦点,以被告认为最有力的抗辩理由为突破口,使其转变思想,最终促成该案调解,案结事了,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商事审判庭在工作中认真贯彻高新区法院党组关于开展“品牌创建”活动的工作部署,耐心细致办好每一起案件,为品牌创建活动尽心尽力。

初审编辑:宋婷婷

责任编辑:袁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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