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公布

2017-01-06 09:55:00 来源: 鲁中网 作者: 张琦

  鲁中网淄博1月6日讯(记者 张琦)今日,记者从山东省安监局获悉,昨日省安监局公布了淄博市博山区“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事故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肇事车辆驾驶员李建忠,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宁津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万风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批捕,15位公职人员被建议给于党纪、政纪处分。

  2016年8月11日8时23分,在淄博市博山区省道S236线(博沂路)与北山路“T”形路口,一辆沿北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拖拉机变形运输车,先后冲撞沿博沂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一辆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三辆机动车(公共汽车、电动汽车、采血车),造成11人死亡(8人当场死亡,3人送医院抢救无效先后死亡),2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50余万元。经调查认定,淄博市博山区“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8月10日22时左右,李建忠驾驶牌号为山东N90876号的肇事拖拉机变形运输车(李建忠之妻宋海英同行),在临邑县隆华创科机械有限公司装载了五个总重7740千克的轧钢机用导卫配件,收货单位是莱芜市莱钢集团型钢厂。8月11日3时许,该车从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路家庙村出发,前往莱芜市送货。该车先后驶经省道249、省道248、济阳县沟杨浮桥、省道321;5时36分,从G20青银高速公路章丘收费站上高速,后转S29滨莱高速公路,7时03分到达滨莱高速博山收费站。在博山收费站出站收费通道内,拖拉机变形运输车因刹车不及,与前方等待缴费的两辆车(鲁CVH876号别克轿车、鲁SHM365号长城哈弗H6小型普通客车)追尾,造成两辆车轻微财产损失。李建忠向大地保险公司报案,待大地保险公司博山支公司理赔员赵溪武处理完事故现场后,李建忠驾驶该车于8时03分驶出收费站,在收费站外广场商定了赔偿事宜。随后,李建忠驾驶拖拉机变形运输车,沿北山路由西向东下坡行驶,前往博山城区修车并筹集赔偿款。

  8时23分,李建忠驾驶拖拉机变形运输车,沿北山路外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进入事故发生地点。此时,东西(北山路)方向交通信号为红灯,南北(博沂路)方向交通信号为绿灯。

  8时23分,沿博沂路由北向南,有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道)、公共汽车(第三车道)、电动汽车(第二车道)、采血车(第一车道)四辆车并排行驶,进入事故发生地点。

  李建忠驾驶拖拉机变形运输车闯红灯,撞向电动自行车,并将其撞挤在公共汽车的右前门处;碰撞使公共汽车作逆时针旋转,导致公共汽车的左前角与采血车的右前角发生碰撞;拖拉机变形运输车作顺时针旋转,在惯性和离心力的作用下,拖拉机变形运输车车厢内的两个轧钢机用导卫配件脱离车厢,砸入公共汽车内;拖拉机变形运输车在顺时针旋转过程中,又撞向电动汽车并推动其向东运动,碰撞路边宣传牌、石子堆后停止。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德州市临邑县隆华创科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发货管理不严格,未认真查验核定载质量,违法为核定载重1.98吨的肇事车辆装载了7.74吨轧钢配件,导致该车严重超载,长下坡行驶时无法有效控制车速,造成超速行驶,进而引发事故。

  2、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章丘收费站对禁行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入口管控不严格。章丘收费站执行落实《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29条规定不到位,对收费站工作人员到岗到位情况检查不力,对高速禁行车辆收费站工作人员不得放行规定组织巡视检查和落实不力,致使肇事拖拉机变型运输车违规驶入高速公路。

  3、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博山收费站对禁行车辆驶出高速公路出口管理措施不力。博山收费站出口落实《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29条规定不力,对收费站出口高速禁行车辆缺乏有效管理,对违规驶入高速的肇事车辆在出站通道因追尾事故滞留1小时期间未采取管控措施并予以放行。

  4、德州市农机监理站、宁津县农机局未认真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宁津县农机局对拖拉机登记、行驶证发放、年检等工作监管不力,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拖拉机牌证及其驾驶证管理移交工作和全面依法清理违规拖拉机牌证的要求不到位。德州市农机监理站对宁津县农机监理站的监管不到位,对宁津县农机监理站拖拉机牌证及其驾驶证管理移交工作无上报资料和全面依法清理违规拖拉机牌证上报数字为零的现象没有进一步核实。

  5、德州市临邑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证发放、年审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违规为悬挂停止使用车牌的肇事拖拉机变形运输车发放道路运输证,未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6、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邑大队开展超载治理活动不力。涉牌涉证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上半年仅查处2起超载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肇事拖拉机变形运输车悬挂已停止使用的车牌,严重超载行为等违法行为。

  7、淄博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巡逻检查不到位。在组织巡逻检查工作中,未发现并查处其辖区内已肇事的违章悬挂山东N90876车牌车辆。

  8、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事故预防措施不力。在高速公路修路导致过境博山车辆增多的情况下,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措施不力,查纠违章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查处经过其辖区的悬挂山东N90876车牌的肇事车辆。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王万风,中共党员,宁津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农机监理、安全生产等工作。不依法履行职责,违规为肇事车辆办理登记、年检手续,并为该车办理两本核定载质量不同的车辆行驶证,涉嫌滥用职权罪,8月29日已被宁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建议给予宁津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红兵行政记大过处分。

  2、建议给予宁津县政府副县长李秀双行政记过处分。

  3、建议给予德州市农机局正科级秘书张长明记过处分。

  4、建议给予临邑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股长靳怀军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5、建议给予临邑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荣恩行政记大过处分。

  6、建议给予临邑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韩传峰行政记过处分。

  7、建议给予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邑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马传涛记过处分。

  8、建议给予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邑大队副主任科员张广治行政记过处分。

  9、建议给予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章丘收费站监控员韩丽娜降级处分。

  10、建议给予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章丘收费站中队长聂锡东记过处分。

  11、建议给予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章丘收费站代理管理员李彬记过处分。

  12、建议给予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博山收费站中队长闫刚德记过处分。

  13、建议给予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博山收费站副站长周元博记过处分。

  14、建议给予淄博市公安局高速路交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李明警告处分。

  15、建议给予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白塔中队中队长赵强法记过处分。

初审编辑:宋婷婷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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