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实施 杜绝"拉链马路"有法可依

2016-12-28 14:26:00 来源: 鲁中网-鲁中晨报 作者: 任灵芝

  记者 任灵芝

  通讯员 巨荣俊 张灿 报道

  晨报淄博12月27日讯 在铺设地下管道时,马路挖开了又填,填了又挖,曾几何时,这样的场景不仅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还带来一些安全隐患。今天,记者从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淄博市住建局、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处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这也意味着,“拉链马路”的情况有专门法律来约束和管理。而“体现一个城市良心”的地下管线的规划和管理也将走上法制化轨道。

  7大类28种管线 各部门权责不清

  地下管线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生命线”,在能源输送、信息传递、排涝减灾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目前,淄博市有7大类28种管线,涉及15家管理部门,110余家产权单位,部门之间存在权责不清、多龙治水的局面,导致监管存在盲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情况,妨碍了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另外,部分建设单位仍然存在不办理建设手续,私自敷设管线的违法行为;在管线运行维护环节,部分权属单位、管理单位不能有效履行运行维护职责,这些都给管线安全运行带来了隐患。

  再者,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相对滞后,已经直接制约着管网建设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导致道路反复开挖,“拉链马路”现象频现。

  淄博市政府制定的《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颁布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当前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需要,急需在《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淄博建起3000米地下管廊

  今天,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体现城市管理水平、彰显城市良心的《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在2016年11月26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公布,自2017年1月1日实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淄博地下管线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条例》中所称的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管道线缆和地下综合管廊以及相关附属设施。据统计,目前,淄博主次道路地下管线约有17829公里,构成了纵横交错的城市地下管网系统。

  2016年3月,淄博地下管廊建设开始起步,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约3000米,其中桓台县工业街地下综合管廊工程2880米,高新区西五路北延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开始启动(约120米)。

  记者了解到,位于桓台县工业街上的地下综合管廊,每公里的造价在5000万元左右,虽说造价很高,但可以解决一系列后续问题。而根据《条例》的规定,在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区域,除因技术要求无法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外,各类管线应当全部纳入地下综合管廊,不得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建设管线。2017年,地下管线进管廊的工作将陆续展开。

  杜绝“拉链马路”有法可依

  记者了解到,《条例》解决了关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有关单位的责任问题,规划编制与核实的问题,关于架空的通信、电力线路埋地敷设的问题,关于施工安全控制的问题,关于提高建设手续办理审批效率的问题等。

  而随意开挖城市道路,不仅浪费公共资源,还影响交通。如何杜绝这种情况,《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因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由施工单位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时,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抢修需要挖掘道路、影响交通或者占用绿地的,还应当同时通知道路、公安、交通运输、园林等主管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由于地下管线具有隐蔽性,管道容易发生淤积、堵塞、腐蚀、渗漏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发现、排除,必然导致“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为地下管线运行维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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