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一案件入选最高院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2016-12-03 12:16:00 来源: 淄博晚报 作者: 李群

  晚报讯 (记者 李群)被执行人擅自将诉讼保全查封财产抵债给他人,妨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记者昨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件近日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据了解,王某河诉张某国等借款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张某国等应偿还王某河借款本金及利息379000元。王某河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以(2014)桓民初字第152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机器设备。

  因张某国等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河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8月25日,桓台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查,在查封期限内,张某国擅自将查封设备内的电火花数控线切割机一台和立式升降台铣床一台抵债给他人。桓台县人民法院责令张某国将该两台设备追回,张某国未追回。

  桓台县人民法院将张某国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国将法院的查封财产擅自抵债,致使查封财产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简易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张某国有期徒刑六个月。张某国不服,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王东升法官对记者介绍说,被执行人将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财产擅自抵债给他人,且查封的财产未追回,妨害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效打击了在立案执行前非法处置已被查封的财产,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丰富了打击拒执行为的司法实践。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袁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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