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明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11-29 10:45:00 来源: 鲁中网-鲁中晨报 作者: 徐鹏

  原标题:《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晨报淄博11月28日讯(记者 徐鹏 报道)今天,山东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规定要求,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规定还要求,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此外,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袁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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