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停发机动车环检标志 排放检验报告单成审车依据

2016-11-23 14:20:00    作者:张琦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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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今日,记者从淄博市环保局获悉,自2016年11月21日起,全市范围内停止发放环检标志,机动车通过环保检验的以环检机构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单作为依据。这比山东省提出的11月30日前全面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求,提前了10天。

  大众网淄博11月23日讯(记者 张琦 通讯员 邢太弘) 今日,记者从淄博市环保局获悉,自2016年11月21日起,全市范围内停止发放环检标志,机动车通过环保检验的以环检机构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单作为依据。这比山东省提出的11月30日前全面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求,提前了10天。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再发放,并不代表机动车不需要进行尾气检测了。”今天,淄博市环保局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外省市机动车转入淄博市的经环保检验合格的不再发放环检标志,新注册机动车不再申领环检标志。但是,外地转入车辆和需要上线检测的车辆,需要按时进行环检。

  按照要求,今后机动车环检后,机动车环检机构就会将机动车基本信息、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等信息实时上传淄博市环保局,出具由淄博市环保局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留存检验机构。

  机动车所有人(或送检人)持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在本市范围内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对于不符合免检要求未进行检验的、环保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机动车及检验报告未签字盖章的,一律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统计,随着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目前淄博市的环检机构已经发展为31家。今天,淄博市环保局已经将《关于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下发到各个环检机构。今后,如果市民在进行环检时,发现环检机构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可拨打淄博市环保局电话(0533)3180805进行投诉。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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