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又涨了 抗战老兵年生活补助至少13240元

2016-11-20 11:55:00    作者:马斌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抗战老兵 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标准 补贴标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提要]近日,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八大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晨报淄博11月19日讯(记者 马斌 报道)近日,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八大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其中,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不再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此次调整后,最高残疾等级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最低残疾等级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300元。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324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2740元。同时,各区县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40元。

  还有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

  对居住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达到34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 25元。调整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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