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10人团伙盗掘古墓获刑受罚

2016-11-16 10:21:00    作者:丁稳 边增雨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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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日,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被告人赵某某等10人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

  大众网淄博11月16日讯(记者 丁稳 边增雨 通讯员 闫晓)近日,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被告人赵某某等10人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

  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盗掘古墓葬罪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释放后,其于2015年9、10月间与被告人赵某某商量盗掘位于淄博高新区四宝山办事处军屯村的山东省第三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军屯汉墓。被告人赵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徐某,由被告人徐某负责出资并找人盗掘,并约定了分赃比例。后被告人徐某出资租车,购买绳子、铁铲、软梯、编织袋等作案工具。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徐某、董某某、宋某某、汪某某、余某某、叶某某在夜间多次对军屯汉墓进行盗掘。后因资金不足,被告人叶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由被告人李某出资继续盗掘该古墓,在军屯汉墓内部横向挖洞十余米,对该古墓葬造成了破坏。因群众举报,2015年11月某日,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负责望风的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同日上午在赵某某带领下,公安部门到山东省青州市某商务酒店抓获被告人董某某等七人。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等10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由于被告人实施的盗掘行为仅挖掘了垂直和横向盗洞即被发觉,并未触及古墓葬的文化层,尚未对古墓造成实质危害,也未损害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据此,淄博高新区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叶某某等十人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分别处以罚金,没收作案工具。

初审编辑:李玉梅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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