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 一级伤残津贴月增195元

2016-10-29 11:30:00    作者:赵晓雯   来源:淄博新闻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伤残 工亡 护理费 亲属 津贴
[提要]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规定,我市对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 赵晓雯 通讯 员马凯 张文君)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处了解到,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规定,我市对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含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亡认定书作出之日,淄人社发[2016]92号)符合领取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社保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本次调整按照以下标准实行:伤残津贴月增加额按照一级195元、二级185元、三级175元、四级165元的标准进行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月增加额分别以232元、185.60元、139.20元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资金来源: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调增的三项待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已于10月底前发放到位。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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