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贪污受贿 淄博检察公布一批案件

2016-10-19 16:56:00    作者:丁稳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受贿;挪用公款;案情;公开
[提要]今日,记者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获悉,近日,淄川区、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一批案情,涉及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等。

  大众网淄博10月19日讯(记者 丁稳)今日,记者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获悉,近日,淄川区、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一批案情,涉及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等。

  日前,由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淄博市淄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预防科科长司海霞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司海霞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日前,由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淄博市淄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科科长纪淑英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纪淑英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日前,由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双杨中队协勤工作人员王健受贿罪一案,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健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日前,由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太河中队协勤工作人员王爱华受贿罪一案,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爱华犯受贿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日前,由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淄博市淄川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许超玩忽职守罪一案,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超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2016年9月18日,由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被告人郑秀艳贩卖毒品罪一案,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成功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将被告人的量刑部分由“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没个人财产四万元”。

  日前,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孙文学批准逮捕;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犯罪嫌疑人孙洪涛、孙盛国批准逮捕;以涉嫌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罪对犯罪嫌疑人孙方华批准逮捕;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韦海涛批准逮捕;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犯罪嫌疑人于洪波、朱友光批准逮捕;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齐长亮批准逮捕;以上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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