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控加码疫苗厂家减产 进口流感疫苗或成今冬主流

2016-10-11 10:11:00    作者:姜涛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疫苗接种 疫苗生产 条例 进口 接种疫苗
[提要]10月8日,位于淄博高新区的一处疫苗接种点,家长正带孩子准备接种疫苗。在位于淄博高新区的一处疫苗接种点,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接种点的疫苗接种工作尚且稳定,二类流感疫苗的接种即将展开。

10月8日,位于淄博高新区的一处疫苗接种点,家长正带孩子准备接种疫苗。

  文/图 记者 姜涛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正式下发,修改后的管理条例对疫苗的生产、运输、销售及使用环节的管控较之前更加严格。

  记者调查发现,受上述因素及市场需求因素的影响,一段时间以来,不少疫苗生产厂家已缩减了疫苗生产计划,以眼下已经开始接种的二类流感疫苗为例,由于产量的减少,今冬或将出现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

  业内人士表示,受此影响,目前,进口疫苗已成为市场新宠,许多医药销售公司也因此有针对性地开始了采购工作,价格较高的进口流感疫苗或将成为今冬更多人的选择。

  谨慎接种的儿童家长

  9月30日上午,家住淄博高新区的曹旻敏咨询了疫苗接种点的工作人员后,让她犹豫不决的是一支疫苗究竟要不要打的问题。

  “不是钱的问题,主要是考虑到疫苗的质量,这真是一个让人两难的抉择。”

  曹旻敏计划给孩子接种的疫苗是流感疫苗,属于自费选择的二类疫苗,主要用于预防流行性感冒。

  “如果保证不了质量,不打反而更安全。”在位于张店区南定镇的另一处疫苗接种点,家长周炜炜告诉记者,与丈夫商议后,已决定今年放弃为7岁的儿子接种流感疫苗的计划。

  周炜炜所做的这个决定代表了许多农村和乡镇消费群体的心声,因此相对于居住于中心城区的家长,这里的家长表示不再带孩子接种二类疫苗的比例更大。

  调查中记者发现,日前,在《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正式下发后,公众对疫苗的流向、事件的追责更加重视,接种者特别是孩子的家长,在为孩子选择疫苗时也显得更加谨慎。

  采访中,多数中心城区的居民对于孩子接种疫苗一事也另有打算,为了保证安全,不少人计划选择接种进口疫苗。

  “其实有常识的家长应该清楚,对孩子而言不接种疫苗的风险比接种疫苗的安全风险更大,不接种疫苗更易感染传染病。”家住淄博中心城区的家长刘晓婉坦言,她不清楚国产疫苗和进口疫苗的区别,但她认为进口疫苗会更安全一些。

  国内部分厂家减产

  10月8日,记者对淄博多个疫苗接种点进行了走访。

  在位于淄博高新区的一处疫苗接种点,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接种点的疫苗接种工作尚且稳定,二类流感疫苗的接种即将展开。

  “已经到了流感疫苗的接种时间,我们接种点已经上报了计划,疫苗到达后便可以开展接种工作。”据工作人员介绍,此前,虽然个别时间段存在部分疫苗到位不及时的情况,但经过积极协调,一般时隔几日便可以为接种者完成接种。

  记者走访了张店区的几处疫苗接种点后了解到,目前,大多数接种点的国产及进口流感疫苗均已到位,根据张店区疾控中心接种门诊提供的价格显示,今年,3岁以下儿童国产流感疫苗的接种价格为45.5元、进口流感疫苗为60.5元,其他人群国产流感疫苗的接种价格为80.5元、进口流感疫苗为90.5元。

  一接种点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许多市民对疫苗接种的认识仍存在误区,如自费的二类疫苗并不是没有必要注射,也不是不安全,只是因为有些二类疫苗国家医疗财政投入有限,不能提供免费服务。很多家长对于一类、二类疫苗的区别以及必要性的了解还有待进一步加深。

  当天下午,山东一医药公司销售推广经理赵欣向记者透露,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疫苗生产厂家已缩减了疫苗生产计划,以眼下已经开始接种的二类流感疫苗为例,由于产量的减少,今年冬天该二类疫苗或将出现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受此影响,目前进口疫苗已成为市场新宠,许多医药销售公司也因此有针对性地采购,在国产流感疫苗供不应求或不被市民认可的情况下,高价进口疫苗或将成为更多人的选择。”赵欣说。

  专家:完善条例的同时还需加大监管

  “如果正规疫苗未冷藏运输或过期,接种后最大的风险就是失效,即人接种后无法对相应疾病免疫。”

  10月8日下午,华中科技大学医药卫生管理学院副教授李彬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接种未按规定进行规范冷链存储、运输的疫苗可能产生的影响通常分为两种,一是接种的疫苗无法产生保护效果,即接种无效;二是疫苗长时间处于非规范冷链存储和运输可能导致成分发生变化,接种后不良反应发生几率可能会增加。

  今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正式下发,修改后的管理条例对疫苗的生产、运输、销售及使用环节的管控较之前更加严格。根据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同时,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李彬介绍说,与此前不同的是,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对于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条例规定,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改的条例中新增了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都要依照法规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要保障公众接种疫苗的绝对安全,还需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李彬说。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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