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淄博全市将实行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2016-09-28 11:24:00    作者:李乐天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淄博;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提要]为了有效解决轻微道路事故在处理过程中长时间占道,影响车辆正常通行,造成交通堵塞的问题,自10月1日起,淄博市各区县城区将在规定时段内实行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大众网淄博9月28日讯(记者 李乐天)为了有效解决轻微道路事故在处理过程中长时间占道,影响车辆正常通行,造成交通堵塞的问题,自10月1日起,淄博市各区县城区将在规定时段内实行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记者今天从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获悉,每日7点至19点,机动车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淄博交警APP”或“淄博交警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快处快赔。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是指淄博市各区县城区每日7点至19点,机动车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单车车物损失在5000元以下且车辆可以移动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后,可根据淄博交警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现场拍照取证后,立即撤离现场,在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进行协商。当事人可以通过下载“淄博交警APP”或关注“淄博交警微信公众平台”,根据其中“事故e处理”功能模块菜单的提示进行处理。

  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保险公司实时受理保险报案并快速理赔,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薛忠文告诉记者:“实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不仅可以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提高通行效率,节约执法办案资源。对事故当事人来说,还可以减少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缓解不必要的程序和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节约当事人的时间。”

  记者了解到,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意外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处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再行协商或报警。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若有异议,应当到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另外,因一方当人事逃逸或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受害方的损失应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并依法追偿。

  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刘小林表示,淄博交警部门此前只在张店城区内,早晚高峰两个小时实行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与之前相比,新办法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多方式、易操作、重创新、功能强等特点。他说:“新办法抓住了事故当事人不愿意撤离现场的心理原因,其实施将会大大提高事故处理的速度和保险理赔的水平,并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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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大驾驶员应着重注意以下几方面:

  1.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仅适用在淄博市辖区各区县城区、7点至19点的规定时段内,机动车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单车车物损失约在5000元以下)且车辆可以移动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任意一方存在车辆无号牌、驾驶人无证或有饮酒嫌疑的,不适用快处快赔,须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3.取证结束后,事故当事人要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或报警。

  4.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并经交警责令撤离的,如存在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将对其依法一并处罚。

  5.对实施骗赔行为的个人或单位,交警部门将依法处理,记入保险行业不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何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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