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首起P2P网络借贷案审结 非法吸收存款两千多万

2016-09-07 18:03:00    作者:丁稳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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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日,博山区法院审结淄博市第一起利用P2P网络借贷进行非法集资案件,被告人朱某和胡某非法吸收430名投资注册用户存款共计人民币26978649.05元,造成202名投资注册用户本金损失共计6439950.74元。经审理,两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大众网淄博9月7日讯(记者 丁稳 通讯员 张显营)近日,博山区法院审结淄博市第一起利用P2P网络借贷进行非法集资案件,被告人朱某和胡某非法吸收430名投资注册用户存款共计人民币26978649.05元,造成202名投资注册用户本金损失共计6439950.74元。经审理,两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非常盛行,但缺乏相应的金融市场规范和有效监管,出现了“快、偏、乱”的现象,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被告人通过预谋决定以经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成立淄博润禾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后,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其“P2P借贷投资模式”,并以提供资金借贷中介服务为由,承诺月息高达2.9%以上的高额回报。

  据了解,他们通过美E贷网络借贷平台,由投资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银行直接转账等方式,将投资款汇入被告人胡某个人账户。根据被告人朱某的安排,由胡某实际管理全部资金,朱某负责联系借款人和安排放贷工作。二被告人在近一年的时间内,非法吸收430名投资注册用户存款共计人民币26978649.05元,造成202名投资注册用户本金损失共计6439950.74元。被告人朱某于庭后退缴赃款10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人从事的美E贷网络借贷业务并非单纯提供金融信息咨询,而是一项金融业务活动,依法应当经过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接受监督。二被告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并未遵守通行的P2P网络借贷规则,其深度参与资金流通,擅自吸收、归集投资人的资金到自己的账户,形成资金池,自行控制、支配吸收来的投资资金,本质上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行为给出借人的投资带来巨大金融风险,严重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依法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被告人朱某、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博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或责令被告人朱某、胡某退赔202名被害人人民币6339950.74元。二被告人随后提出上诉。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普通公民如果打算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投资,应当慎重对待,在投资之前,应当对要选择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全面考察,可以对照国家最新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对该机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没有该《办法》中第十条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活动和情形。一旦发现,应果断停止投资或要求撤资,并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在投资该类活动中,注意保留原始证据,包括协议、照片、联系电话、地址、视听资料等,有利于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减少个人损失。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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