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面车灯耀眼 行人横过马路被撞身亡

2016-09-06 18:06:00    作者:孙艳芹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近光灯 行驶 车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人
[提要]昨日记者从沂源交警大队获悉,省道博沂路沂源县张家坡路段日前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夜间在没有照明条件的道路行车,当车速低于每小时30公里时,可使用近光灯;当车速高于每小时30公里时,可使用远光灯。

  晚报讯 (记者孙艳芹 通讯员冯长冰 何金金)昨日记者从沂源交警大队获悉,省道博沂路沂源县张家坡路段日前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肇事司机称:当晚自己驾车正常行驶,由于对面司机不合理使用灯光,而致其被强烈的光束耀眼,瞬间无法看清前方道路,操作不当,与横过马路的行人赵某(化名)相撞,造成赵某死亡。

  沂源交警提醒广大市民:夜间驾车出行一定要合理变换远近光灯,若遇对方车辆不进行灯光改变,应立即减速并连续使用变换远、近光的办法来示意,对方如仍不改变,则应减速靠右停车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应使用近光灯;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夜间在没有照明条件的道路行车,当车速低于每小时30公里时,可使用近光灯;当车速高于每小时30公里时,可使用远光灯。夜间车辆通过照明条件好的路段,应使用近光灯。驾驶人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将面临罚款100元,驾驶证记1分的处罚。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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