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拳击原告 “旁听者”被罚两千元

2016-08-08 14:03:00    作者:李群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原告 法庭审判 拳击 诉讼参加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提要](记者李群 通讯员姜波)记者昨日从博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无论是诉讼参与人员还是庭审旁听人员,都应当依法遵守法庭纪律,绝不能以非理性甚至违法方式在法庭肆意发泄不满情绪,扰乱法庭秩序。

  晚报讯 (记者李群 通讯员姜波)记者昨日从博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张某甲在旁听席进行旁听。庭审前,案件主审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均告知了相关法庭纪律。在审理过程中,张某甲冲向原告刘某某并击打其头部一拳。经查,张某甲系本案被告张某乙的弟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进行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据该条规定,决定对张某甲处以罚款2000元。罚款决定书下达后,张某甲履行了罚款义务,并积极赔偿了刘某某的医疗费用。

  法官提示:法庭是庄重、严肃、神圣不可侵犯的场所,树立法庭崇高权威,维护法庭审判正常秩序,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裁判各类案件,进而实现法律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允许公民进行旁听,是落实现代司法理念所强调的公正司法的精神的具体体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都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张某甲在庭审过程中殴打当事人,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无论是诉讼参与人员还是庭审旁听人员,都应当依法遵守法庭纪律,绝不能以非理性甚至违法方式在法庭肆意发泄不满情绪,扰乱法庭秩序。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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