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一男子扰乱庭审秩序 被司法拘留七日

2016-06-16 08:53:00    作者:丁稳   来源:鲁中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被告人 司法拘留 李某 男子 博山区
[提要]博山一男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庭审时,男子故意扰乱庭审秩序,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七日。对此,博山区人民法院研究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目无法纪,藐视法庭,侮辱审判人员,经当庭训诫,仍拒不配合审理,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

被告人李某签字,表示接受处罚,不申请复议。  

  鲁中网淄博6月15日讯(记者 丁稳 通讯员 张允文)博山一男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庭审时,男子故意扰乱庭审秩序,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七日。

  近日,博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在接受审判人员的讯问时藐视法庭,或答非所问,或拒不回答,并当庭质问审判人员,爆粗口、说脏话,态度顽劣,严重扰乱庭审秩序,致使庭审无法继续进行。

  对此,博山区人民法院研究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目无法纪,藐视法庭,侮辱审判人员,经当庭训诫,仍拒不配合审理,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拘留七日。

  据了解,该案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被网上追逃,其同案犯相继被判处刑罚。经公安民警多次做其家人工作,被告人于3月3日投案自首,侦查人员对其刑事拘留,后被变更取保候审。经博山区法院受理后,查明该案犯罪事实清楚,且有前科劣迹,被告人李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宜适用缓刑,故依法对其变更逮捕。被告人对变更逮捕不服,情绪激动,故当庭做出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对抗法庭。

  博山区法院做出司法拘留决定的同时,依法对被告人进行法律释明。经批评教育,被告人李某当场表示接受处罚,不申请复议,并向法庭和审判人员道歉。被告人现已交付执行。

  博山区法院提醒,无论是诉讼参与人员还是庭审旁听人员,都应当依法遵守法庭纪律,绝不能以非理性甚至违法方式在法庭肆意发泄不满情绪,扰乱法庭秩序,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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