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有望用上乙醇汽油 售价按同标号普通汽油执行

2016-06-08 13:23:00    作者:贾亮   来源:大众网-鲁中晨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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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记者 贾亮 报道) 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的决定》,自7月5日起,我省将在济南、枣庄、泰安、济宁、临沂、德州、聊城、菏泽等8个地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晨报淄博6月6日讯 (记者 贾亮 报道) 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的决定》,自7月5日起,我省将在济南、枣庄、泰安、济宁、临沂、德州、聊城、菏泽等8个地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修改后的推广办法明确,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并不仅限于上述8个地市,根据需要可扩大推广范围。这意味着,淄博或将紧跟推广步伐,把车用汽油改为乙醇汽油。

  乙醇汽油是一种由粮食及各种植物纤维加工成的燃料乙醇和普通汽油按一定比例混配形成的新型替代能源。按照国家标准,乙醇汽油是用90%的普通汽油与10%的燃料乙醇调和而成。推广办法中所称的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按照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混合形成的清洁型燃料。

  此次修改的《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最早于2006年1月7日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形式发布。当时规定从2006年开始在济南、枣庄、济宁、泰安、聊城、临沂、菏泽等7地市封闭推广使用。此次修改,把推广的地市由7个增加到了8个,补充了德州市。

  推广办法规定,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加油站,不得销售添加甲醇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车用汽油燃料。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价格按照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

  违反推广规定,生产、储运、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价格,将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后的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办法中明确: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他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换句话说,此次并不在推广范围内的淄博市,有可能跟随8个地市的推广步伐,将来把车用汽油改为乙醇汽油。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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