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6-04-28 16:20:00    作者:孙晨 徐丹青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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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今天,淄博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据悉,淄博市自1993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先后出台了许多立法工作制度,而《条例》的出台使得有关地方立法制定首次上升为法规予以固化,将更加有效的规范指导淄博市地方立法活动。

  大众网淄博4月28日讯(记者 孙晨 见习记者 徐丹青 通讯员 巨荣俊 张灿)今天,淄博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据悉,淄博市自1993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先后出台了许多立法工作制度,而《条例》的出台使得有关地方立法制定首次上升为法规予以固化,将更加有效的规范指导淄博市地方立法活动。

  条例制定前期征求意见建议200余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分设七章,六十七条。第一章至第七章分别为:总则,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其他规定。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列入了2016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5年7月成立条例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收集立法参考资料、研究立法、学习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淄博市实际情况,于2016年3月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之后法工委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地方立法顾问、立法咨询委员、特邀研究员、律师咨询团征求了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200余条。3月下旬,法工委前往省人大常委会以及济南、青岛两市就地方立法程序的有关问题进行学习考察。根据征求意见和学习考察情况,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和完善。4月6日,条例草案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十七次会议研究通过,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据悉,淄博市自1993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不断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先后出台了许多立法工作制度。2001年淄博市出台了《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定》规范全市地方立法程序,2015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正,进一步明确了地方立法权限,因此淄博市在前期积累经验和好的做法基础上,决定将制定地方立法的法规予以固化,从而更加有效的规范指导全市地方立法活动。

  规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专业性较强法规草案可委托相关专家教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关于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和起草,条例草案专设了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一章,对立法规划、计划编制的目的、原则和主体,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提出、立项论证,市政府报送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初步项目征求意见,拟定计划草案,立法计划的内容、编制与变更,以及立法规划的编制等方面事项,作出规定。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见,邀请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论证、听证、表决前评估,可邀请有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条例草案规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规草案,可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也可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此外为确保立法工作顺利推进,条例草案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与市政府建立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在立法法规、立法计划编制,法规案起草、审议、修改以及其他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规定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明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权限划分

  条例草案对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就地方立法权限、健全常委会会议审议机制、明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权限划分作出了规定。关于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对市人代会的立法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的事项,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实行“两审三通过”审议机制并提议作为基本的审议机制固化下来。条例规定,法规案一般须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针对不同情况,条例草案还分别规定了一审、二审、三审表决制。对于重大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的问题,还可以增加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次数或隔次审议。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对于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

  对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条例草案也作出相应规定。条例草案将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了立法论证、听证制度;建立了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制度;规范了法规案表决前评估制度和立法后评估制度。除此之外,条例草案还对法规的报批、公布、刊载、备案、配套规定的制定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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