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坎坷讨欠款 借条里有“门道”

2015-12-30 11:34:00    作者:李群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借条 门道 李某 欠款 确认函
[提要]因为借条模棱两可,“黄世仁”差点成为“杨白劳”,最终经过多项调查取证、质证,债主讨回了欠款。市仲裁委办案科室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以及其他方面案例,在此提醒大家,谨防“借条”陷阱,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为借条模棱两可,“黄世仁”差点成为“杨白劳”,最终经过多项调查取证、质证,债主讨回了欠款。市仲裁委办案科室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以及其他方面案例,在此提醒大家,谨防“借条”陷阱,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借款时不打借条打收条

  小赵向孙某借款3万元,并为孙某出具收条写道:“收条,今收到孙某3万元”。到期后小赵迟迟不予偿还,孙某向仲裁委立案后,小赵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因为孙某原先欠我3万元,由于我丢失了孙某写的借据,因此在孙某还款时给孙某写了收条。弄得孙某百口莫辩,很是郁闷。

  公款打到私人账户上,主张权益难得支持

  甲公司到乙公司提货,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货人员将货款交给乙公司员工吴某,由吴某存到他的个人储蓄账户上。甲公司看到货物已装车一半就向吴某交付了货款,之后,乙公司拒绝发货并且将已经装车的货物卸下。甲公司方知上当,遂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乙公司称:“甲公司错列了被申请人,我公司并未收到甲公司货款,自然不能发货”。甲公司败诉。如果甲公司在打款前要求乙公司出具《确认函》,以乙公司名义确认其员工吴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为其公司业务往来账户,甲公司收到《确认函》之后,交款时再由乙公司出收据并加盖乙公司公章,就不会出前面的纰漏了。

  偷梁换柱,债务人让别人代其签名

  袁某向李某借款若干。李某将款送到袁某的公司,在袁某书写借条时,袁某称到里间屋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李某,李某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所借款项交给袁某。后袁某拖欠不还,李某无奈起诉到法院,袁某赖账不认,称从未给李某打过借条,经笔迹鉴定,确认借条内容及签名均非袁某所写。李某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文/晚报记者李群  通讯员刘剑波)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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