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发布十起“老赖”典型案例 拒不执行摊上事

2015-12-28 14:56:00    作者:仇晶 张玉杰 刘雪丽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淄博;十起;老赖;典型案例;拒不执行
[提要]“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

  大众网淄博12月28日讯(记者 仇晶 通讯员 张玉杰 刘雪丽)“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

  有的“老赖”为规避执行,想尽办法拖延时间、转移财产,然而no zuo no die,这样拒不执行的行为有可能会摊上刑事责任。近三年来,淄博市法院就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判处刑罚11案13人。12月28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其中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转移财产长躲债  锒铛入狱财尽散

  2012年6月29日,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返还王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执行而采取长期在外躲债及转移财产至其女儿李某名下的方式,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周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二】占据房产不履责  苦心经营难逃责

  2004年5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与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人郑孝法租用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资抵债取得的原沂源县某弹簧厂房产及配套设施,约定租赁期限三年。在租赁期限内被告人郑某某注册、经营淄博市华原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知被告人郑某某不再与其续签租赁合同。因被告人郑某某在限定时间内未返还租赁房产,沂源县农村合作联社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9年4月9日,沂源县人民法院以(2009)源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淄博市华原玻璃纤维有限公司、郑某某返还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原沂源县某弹簧厂的房产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人郑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8月12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淄民一终字第536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郑某某一直未履行义务。2009年9月29日,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沂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9年10月16日,沂源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被告人郑某某仍逾期未履行。2010年9月17日,沂源县人民法院发出强制迁出公告,责令郑某某限期七日内迁出。被告人郑某某仍未自动履行,且在法院执行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于2011年8月至9月拆除部分租赁办公房屋九间后又新建车间、添置设备,扩大经营规模,其行为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5月31日,沂源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义务对其司法拘留15日。截止到案发,被告人郑某某在执行期间仅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但仍未履行判决中确定的返还房产义务。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郑某某被逮捕。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三】 拒不执行把车藏  行为构罪悔不当

  2012年10月29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倪某某诉高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判决高利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倪某某鲁K99993号尼桑轿车。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高某故意将涉案车辆藏匿,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5年3月3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15)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高某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高某对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14年7月15日将涉案车辆开至淄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该车辆已于当日发还倪某某。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已将涉案车辆交还,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015年3月13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四】 和解协议成空文  抗拒执行终难逃

  2014年10月16日,淄博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与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刘某华、陈某某、刘某宾、朱某某、淄博奥昕隆经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新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判令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担保公司银行垫款200万元、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刘某华、陈某某、刘某宾、朱某某、淄博奥昕隆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以公告的形式送达各被告,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并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主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2015年6月18日担保公司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18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2015年7月20日向刘某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多次查找联系,刘某宾及亲属故意躲避,拒不履行付款义务,2015年9月10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罚款拘留决定书,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当日,担保公司与刘某宾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刘某宾未按该协议约定履行,2015年9月18日,担保公司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提起自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担保公司与被告人刘某宾、案外人朱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刘某宾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与自诉人担保公司重新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担保公司同意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宾并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按协议积极履行剩余款项偿还义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015年11月24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五】转移财产拒不执行  触犯法律罪责难逃

  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中将于某友打伤,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支付于某友赔偿金19 933.98元,被告人王某上诉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执行阶段,周村区人民法院多次传唤被告人王某执行判决,被告人王某经多次传唤均未到案,且拒不申报财产并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周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六】弄虚作假拒协助 罚款百万尝恶果

  张店区法院在审理和执行原告淄博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阳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0日向广东粤电发能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支付被告天津阳鑫商贸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煤款5,000,000元,2015年7月27日再次向广东粤电发能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将其欠被告天津阳鑫商贸有限公司的煤款4,882,377元支付至法院,但广东粤电发能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助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经调查,广东粤电发能投资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份,未经本院允许,同意他人处理了由天津阳鑫商贸有限公司向其供应、其已取得所有权的煤炭一万余吨,变相向天津阳鑫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了煤款。

  2015年9月21日,张店区法院又向广东粤电发能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十日内将其欠天津阳鑫商贸有限公司的煤款支付给法院或将其欲退还天津阳鑫商贸有限公司的煤炭交付法院进行处理。2015年9月25日,广东粤电发能投资有限公司给法院出具货权转移证明一份,证明将在天津港南疆物流M103B库的煤炭10,345.84吨的货权转移给法院,但经调查,该库已经没有库存煤炭,上述煤炭已不存在。

  广东粤电发能投资有限公司拒绝依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广东粤电发能投资有限公司罚款1,000,000元。

  【案例七】无视劝阻哄闹法庭  拘留罚款严肃秩序

  2015年6月3日,临淄区法院公开审理“李某等6人涉嫌寻衅滋事案”。8时40分,第一审判庭已坐满旁听人员,无法再安排其他人员旁听。安检人员及时将该情况告知安检门外等待进入参加旁听的人员,但这时郭某、贾某莲开始大吵大闹并辱骂威胁安检人员,同时阻挠其他庭当事人及旁听人员进入安检通道。在安检人员多次对其进行警告、劝阻后,郭某、贾某莲继续故意进入安检系统,其行为严重影响法院安检秩序及法警履行职务,妨碍了其他诉讼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为保证庭审秩序,临淄区法院执法人员依法将无视劝阻、哄闹法庭、进入安检系统的郭某、贾某莲予以控制并带入讯问室进行讯问。临淄区法院依法对郭某、贾某莲分别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八】拒不履行担保责任 依法处置严惩不贷

  2009年11月18日,宋某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申办农户小额贷款80000.00元,由宋某通、宋某提供担保。2012年11月17日,贷款期限到期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要求宋某军还款。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多次上门催要,贷款仍有23579.46元未归还,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2013年2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经高青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宋某军于2013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579.46元及利息2242.66元,被告宋某、宋某通承担连带责任,如不能按照上述时间偿还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

  2013年4月16日,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多次催要,宋某军、宋某、宋某通均未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向高青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6000.00元后,再没有偿还剩余借款,执行人员多次找被执行人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口头答应但一直拖欠未归还,后高青县法院对被执行人宋某军、宋某通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宋某军与宋某通签下保证书,保证欠款一次性还清。但借款人宋某军签下保证书后并未偿还借款并且下落不明,执行人员通过各个方法寻找宋某军,均未找到,同时多次找保证人宋某通偿还借款,但是均执行未果。2015年9月15日凌晨“飓风活动”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高青县法院对被执行人宋某通采取拘留措施。

  【案例九】查封公告屡撕毁 强制措施显法威

  2014年9月11日,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法院东里法庭执法人员丁秀春、吴洋前往某酒店,查封被告孙某名下制冷设备一套。得知被告孙某不在店内,执法人员便依法将一份查封公告张贴于酒店前台立柱,此时,一直在旁边跟随的酒店大堂经理江某某迅速将其撕下,法官丁秀春对其进行制止,并说明撕毁法院公告、阻挠法官办案将受到法律制裁,随后将查封公告再次张贴,江某某不但不听劝阻,还极力进行阻挠,并扬言“老板说不能贴,不管是谁也不能贴,要想贴找老板来!”并欲将撕下来的公告强行塞到办案人员的公文包内,态度十分恶劣。在酒店后院,法官丁秀春又将法院公告和民事裁定书张贴在制冷设备机房外墙,却又遭江某某撕下,还用手机对办案人员进行录像。法官再次警告江某某,并向其说明撕毁法院公告,阻挠执法的严重后果。江某某仍然不听劝阻继续录像,还声称谁也不能贴,就是法院也不行。随后便将撕下的法院公告欲再次强行塞到吴洋的公文包内。在多次教育无果、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决定离开酒店,但江某某仍然紧跟执法人员,意图将撕下来的公告和民事裁定书塞到办案警车内,未果后,就随手扔在了马路上。沂源县法院认为江某某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作出对江某某司法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0元的决定。

  【案例十】冒充他人诉讼  自己终尝恶果

  2014年6月13日左右至2014年10月左右,高某波为张某武承包的济南某公司工程装修,并找来张某、刘某、高某等装修工人进行装修。为便于装修工程款到位后结算,装修工程结束后,张某武为高某波及张某、刘某、高某等人打了工资欠条。

  2014年10月29日,张某武与高某波及装修工人进行工资结算,高某波出具“今收到工人工资(50 000.00)元(五万元正)”的收到条,工人工资全部给付,但因工人不在场,未能收回之前所打下的工资欠条。随后,高某波以证明用工关系为由骗取了张某、刘某、高某等人身份材料,持张某武未收回的工资欠条,冒充张某、刘某、高某等人与其委托代理人靳某才起诉张某武,要求支付所欠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武所持工资欠条真实有效,遂判决张某武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高某波等人工资24 000.00元。张某武不服,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对张某武所提交的证据进行核查,确认了所欠工资已经给付的事实。

  期间,还发现靳某才伪造张某、刘某、高某等人授权委托书,与高某波恶意串通提起民事诉讼;在庭审后私自修改对方当事人的庭审笔录,颠倒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以有利其庭审陈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证据材料,对高某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作出拘留七日的决定,对靳某才虚假陈述、庭审结束后修改当事人庭审笔录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伍仟元的决定。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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